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各园区经发局(部):
为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工作质效,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5月1日第58号令)(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信用修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政策学习,提高信用修复规范性。信用信息修复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详见附件3),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详见附件2)、《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等基本规章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掌握信用修复工作规定和流程,规范高效推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认真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提高信用修复及时性。按照“一处罚一告知”和“谁处罚谁告知”的原则,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向市场主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模板)》(详见附件4,各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业务需要进行修改),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信用修复权利和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部门,指导失信主体及时开展信用修复。
三、加大信用修复知识宣传力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面向服务的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修复知识线上转载、集中宣讲培训、深入园区商区各类场所开展活动宣传等多种方式,拓宽信用修复知识宣传渠道,提升信用修复知识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及时修复、重建信用,营造知信、重信、用信、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
3.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汇总》通知
4.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模板)》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李进玉,6888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