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殡葬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政规发〔2021〕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1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5〕369号)、《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宁夏殡葬基本服务和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宁民发〔2025〕76号)等有关要求,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我市殡葬服务收费和城市公益性公墓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内依法设立,取得经营资格,开展殡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销售活动的殡葬服务机构及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
二、收费标准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执行政府定价,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
1.遗体接运。(1)灵车接运。遗体接运往返50公里(含)以内300元/具·次,超过50公里每1公里加收3元,过路过桥费由丧属承担;灵车空车等待时间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30元;由于治丧人改动接送遗体时间,造成灵车放空,在标准收费基础上按80%收取空驶费;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遗体接运执行市场调节价。(2)遗体搬运。馆外遗体搬运:200元/具·次,步梯一楼和电梯楼房执行基本收费标准,步梯二楼以上(含二楼)每高一层加收10元;馆内遗体搬运:50元/具·次。高度腐败、破碎等特殊遗体根据接运难易程度由双方协商价格收费。(3)消毒费:包括遗体消毒、灵车消毒一次性收取50元/具·次。
2.遗体存放。冷藏设施存放50元/具·天,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
3.遗体火化。捡灰炉800元/具,平板炉380元/具。包括火化、骨灰处理等费用。
4.骨灰寄存。4元/盒·月,存放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殡葬延伸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可上浮,下浮不限,主要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1.遗体整容。美容化妆130元/具,对生理性死亡或病理性死亡的形态完整遗体进行面部修饰,包括面部清洁、理发、化妆等基本内容;遗体整理20元/具,包括遗体进入冰柜或遗体告别前对遗体外观进行简单整理。对遗体内部及表面呈现破损、状态异常的遗体进行的恢复操作,包括遗体的修复、缝合、重塑等较为复杂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2.遗体防腐。260元/具,3天内正常遗体防腐,达到卫生防控要求。
3.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1)告别厅及配套设施设备租赁费。
告别厅:260㎡以上(含),不得高于600元/间·30分钟;260㎡以下,不得高于300元/间·30分钟。告别厅租赁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
(2)遗体守灵及设施设备租赁费。
功能型守灵:独门独院庭院式灵柩停放守灵悼念场所,建筑面积为200㎡以上,不得高于1000元/间·天;
普通型守灵:独门独院庭院式灵柩停放守灵悼念场所,建筑面积为100-200㎡(含),不得高于700元/间·天;
简约型守灵:套间式灵柩停放守灵悼念场所,建筑面积为40-100㎡(含),不得高于400元/间·天;
独立存放间:单体单间灵柩独立停放守灵悼念场所,建筑面积为40㎡(含)以下,不得高于200元/间·天。
设施设备租赁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
(三)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销售价格。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销售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墓位尺寸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建设,销售价格包括墓碑、埋葬等费用(二次合葬另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可上浮,下浮不限。
1.银川市榆树沟汉民公墓墓穴销售价格。
(1)骨灰树葬墓:7000元/座;
(2)骨灰石材双墓:28000元/座;
(3)土葬简易单墓:17500元/座;
(4)土葬简易双墓:25000元/座;
(5)土葬石材单墓:32000元/座;
(6)土葬石材双墓:45000元/座。
2.银川市回民殡仪馆墓穴销售价格。
(1)水泥单坟:6500元/座;
(2)水泥双坟:11000元/座;
(3)依山寝单坟:6500元/座;
(4)依山寝双坟:12000元/座;
(5)水刷石单坟:8500元/座;
(6)水刷石双坟:14000元/座;
(7)花岗岩(汉白玉)单坟:20000元/座;
(8)花岗岩(汉白玉)双坟:34000元/座。
3.公墓维护管理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每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原则上一次性收取,按合同约定的墓位销售价格百分比收取,骨灰墓10%,土葬墓12%,自墓位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优惠政策
(一)对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免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由属地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对因公安机关移交等特殊原因或无人认领所致遗体发生的殡葬费用,可予减免。
(二)对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墓位价格优惠,购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墓位,在原售价基础上下浮10%。
(三)土葬区的村(居)民亡故后实行火葬的、少数民族自愿改变丧葬习俗和实行火葬的,殡仪服务单位给予接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20%的优惠。
(四)遗体或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和墓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墓位),由属地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对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捐献者给予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四、相关要求
(一)各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宁夏殡葬基本服务和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宁民发〔2025〕76号)等有关规定,以清单明确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拆分、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服务项目,不得巧借、滥用“清单”“套餐”等形式强制搭售、捆绑收费,切实做到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制、清单之外无收费。
(二)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业务,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未经双方确认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四)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收费和价格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增强政策透明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舆论引导,有针对性地回应群众关切。
五、执行时间
自2025年6月27日起执行。《银川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制定和调整银川市新建殡仪馆殡仪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银价发〔2009〕8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对殡葬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清单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民政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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