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为全面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电子招标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原则上应当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规范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项目行业领域、类别特点,使用自治区本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正式发布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线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因项目特殊,本行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项目所属行业没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人可以选用其他行业与项目情况近似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使用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见附件)。招标人不得为规避监管,违规选择本行业外的示范文本。
二、规范使用通用示范文本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内容和章节进行修改、补充、细化、替换,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资格条件设置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期限等,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否决条款应当严谨准确,一般不得将明显的文字错误列为否决投标情形。技术标准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三、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监管,积极适应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新形势,依托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规范开展招标信息线上审核,指导招标人、代理机构合理选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强化数字化手段运用,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开展同一类别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重点核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通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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