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有关托育服务机构:
为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含三区两县一市)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托育机构(包括公办幼儿园托班)及普惠性托育机构(包括普惠性幼儿园托班)。
二、收费类型
公办托育机构、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机构(包括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托大班900元,托小班1100元,乳儿班1400元,混龄班1000元。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包括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托大班1950元,托小班2150元,乳儿班2400元,混龄班2100元。
(三)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
(四)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五)延时服务费不区分班型,按不高于15元/小时计收,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收费管理
(一)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和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执行。托育机构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托育时长、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收费方式。本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所有班型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均不含伙食费。托育服务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婴幼儿当月入托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50%(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50%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不能正常入托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延时托管服务费、伙食费按照婴幼儿在托实际天数据实结算。
(三)明确资金管理方式。各类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延时服务费和伙食费纳入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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