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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12-05   来源: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有关托育服务机构

为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含三区两县一市)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托育机构(包括公办幼儿园托班)及普惠性托育机构(包括普惠性幼儿园托班)

二、收费类型

公办托育机构、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机构(包括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托大班900元,托小班1100元,乳儿班1400元,混龄班1000元。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包括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托大班1950元,托小班2150元,乳儿班2400元,混龄班2100元。

(三)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

(四)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五)延时服务费不区分班型,按不高于15/小时计收,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收费管理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和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执行。托育机构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托育时长、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规范收费方式本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所有班型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均不含伙食费。托育服务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婴幼儿当月入托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50%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50%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不能正常入托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延时托管服务费、伙食费按照婴幼儿在托实际天数据实结算。

)明确资金管理方式。各类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延时服务费和伙食费纳入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执行时间

本通知20241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126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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