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发改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供水企业,各相关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结合银川市供水用水实际,进一步优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银川市三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不包括特种行业用水。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户超过定额(计划)水量时,除定额(计划)内水量正常缴纳水费外,对超出部分水量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一)超10%(含10%)以下加价一倍缴纳;
(二)超10%以上至20%(含20%)加价二倍缴纳;
(三)超20%以上至30%(含30%)加价三倍缴纳;
(四)超30%以上至40%(含40%)加价四倍缴纳;
(五)超40%以上除加价五倍外,责令用水单位限期采取节水措施,拒不采取措施的,限制其用水量。
三、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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