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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银川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银价发[2016]30号
发表时间:2016-04-20   来源:     

银川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

为积极推进银川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破除“以药养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政策补偿机制,确保公立医院发展可持续、百姓看病不涨价、医保资金不穿底。根据2015年4月至12月市属6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监测结果,依据《市政府印发银川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方案(试行)》(银政发〔2015〕128)文件规定。制定了《调整完善银川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平移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本通知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平移依据

㈠按照《银川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方案(试行)》的规定,确保公立医院发展可持续、百姓看病不涨价、医保资金不穿底。

㈡根据市属6家医院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诊疗项目数据、取消药品加成后月度上报的诊疗项目数据、有关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数据,测算和调整完善银川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平移医疗服务价格。

二、调整平移原则

㈠适用原则,即调整平移价格应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㈡适度原则,即在医保支付比例未做调整的情况下,调整平移的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数应适度,幅度应适宜。

㈢普遍原则,即充分考虑市属医院的共有项目及服务频次加以调整平移。

三、实施范围及调整项目

㈠实施范围: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和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

㈡调整项目:此次共调整医疗服务项目102项,其中,市属三级甲等综合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72项,为:床位费16项、治疗费38项、手术费18项,市属二级甲等综合公立医院专科项目30项,详见附表。

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所属医院要做好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调整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各医疗机构要做好统计分析,收集情况,及时将出现和发现的问题向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反映。

附表:1.调整完善银川市属三级甲等综合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平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细表

          2.调整完善银川市属二级甲等综合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平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细表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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