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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第一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银价发[2015]28号
发表时间:2016-04-20   来源: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为积极推进银川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破除“以药养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政策补偿机制,优化医院收入结构,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授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宁价费发[2015]16号)精神,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于4月1日,先行对参加公立医院改革的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口腔医院进行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试点,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目前政策运行平稳。经6月30日市政府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于7月1日起,对市第一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兼顾政府财力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不增加人民群众就医费用负担。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实施范围内容及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标准

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先行试点的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作为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试点医院,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医院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调整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医院要做好统计分析,收集情况,及时将试点中出现和发现的问题向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反映。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整表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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