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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试行)
银价发[2015]20号
发表时间:2016-04-20   来源:     

市第二、三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口腔医院:

为积极推进银川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破除“以药养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政策补偿机制,优化医院收入结构,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授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宁价费发[2015]16号)精神,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参加公立医院改革的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口腔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单位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兼顾政府财力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不增加人民群众就医费用负担。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实施范围内容及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标准

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为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试点医院,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所属医院要做好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调整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本通知自201541日起执行,试行期间各医疗机构要做好统计分析,收集情况,及时将试点中出现和发现的问题向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反映。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整表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7日

 

 

 

抄送: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自治区人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银川市物价局                           2015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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