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一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放开下放部分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14〕112号)基础上,再取消11项、放开21项和下放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2项服务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因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等原因,取消以下11项服务价格并废止相关文件。
(一)银川市同城票据电子交换服务费(宁价费发[2001]165号);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宁价费发[2005]45号);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时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宁价费发〔2012〕25号);
(四)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宁价费发[2009]81号);
(五)西大滩货场过磅费(宁价费发[2005]47号、宁价费发[2007]197号);
(六)自备车服务管理费(宁价费发[2006]191号);
(七)可调式货车中门安全锁服务价格(宁价费发〔2012〕23号);
(八)煤炭产品装车费(宁价费发[2007]81号);
(九)煤炭转运费(宁价费发〔2012〕93号);
(十)为毕业生代保管档案服务费(宁价费发[2001]93号);
(十一)科技馆展览门票价格(宁价费发[2010]16号)。
二、结合市场竞争等情况,放开以下21项服务价格并废止相关文件。
(一)宁夏博物馆、固原博物馆讲解费(宁价费发[2009]14号、宁价费发[2009]68号);
(二)地质博物馆4D门票价格、讲解费(宁价费发〔2014〕15号);
(三)宁夏图书馆经营服务项目收费(宁价费发[2009]17号);
(四)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宁价费发[1999]214号);
(五)气象专业信息服务收费(宁价费发[1998]92号);
(六)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宁价费发[2002]188号);
(七)担保费(宁价费发[2010]14号);
(八)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宁价费发〔2013〕46号);
(九)电子口岸技术服务收费(宁价费发〔2012〕52号);
(十)电子口岸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宁价费发[2008]23号);
(十一)科技馆影票价格(宁价费发[2010]16号);
(十二)委托检测项目收费(宁价费发〔2013〕43号);
(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宁价费发[2001]71号、宁价费发[2002]134号、宁价费发〔2011〕16号);
(十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宁价费发[2010]87号);
(十五)城市远程消防监控服务收费(宁价费发〔2013〕62号);
(十六)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收费(宁价费发[2010]80号);
(十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宁价费发[2005]23号);
(十八)天然气放散费(宁价费发[2005]160号);
(十九)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宁价费发[2004]20号);
(二十)安全评价收费(宁价费发〔2012〕65号);
(二十一)防火材料鉴证检验收费(宁价费发[2000]200号)。
三、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2项服务价格并废止相关文件。
(一)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宁价费发[2003]63号);
(二)供暖增容费(宁价费发[2005]142号、宁价费发[2008]65号)。
四、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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