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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价发[2009]39号
发表时间:2010-08-28   来源:     

全市各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予以转发,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2009年秋季入园新生收取的赞助费要全部予以清退,以前收取的扣减后剩余部分在保育教育费中逐月递减。为不影响正常教学,各幼儿园在递减保育教育费时,可根据本园实际做好计划,并向家长说明情况,做好工作,取得理解,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减。 

  二、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根据民办幼儿园的特殊情况,经协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已收取赞助费的在册幼儿按2009年9月10日前已备案的现行标准收取费用,三年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2009年9月10日后入园新生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生均培养成本自行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建设费等。 

  三、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对于一个月内幼儿实际在园不足10日(含10日)的减半收取。 

  附:《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54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9]252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我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包括幼儿在园期间的管理费、杂费、保教费、冬季采暖期采暖费,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等,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二、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 

  单位:元/人.月

          类别

标准

自治区级

示范园

一类园

二类园

三类园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260

180

140

120

学前班

城镇

川区农村

山区农村

30-60

20-50

15-30

备 注

寄宿制幼儿园,寄宿幼儿每人每月交寄宿费80元。

  2、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12号)有关规定,由民办幼儿园(班)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三、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但必须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幼儿园收费前须持教育部门评定文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本复函自2009年秋季新生入园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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