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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兴庆区社会福利院、中心敬老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3-01-10   来源:     

  银川市兴庆区社会福利院: 

  你院“关于请求审批兴庆区社会福利院、中心敬老院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价综发[2010]25号),为加强福利院、敬老院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参照近几年物价上涨情况,经我局对养老服务成本测算,测算标准在院内进行了一个月公示,期间广泛征求住院老人及家属意见,取得绝大多数入院老人及家属同意,现就兴庆区社会福利院、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养老服务属社会公益事业,分供养和代养,供养人员不收费,代养人员按照保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二、望你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收费前须到所在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院内显著位置公示养老服务项目标准,并向供养老人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自觉接受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三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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