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2、“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的具体确定的承诺。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如:
1、所谓“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
2、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促销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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