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374/2025-00055 | 发文时间 | 2025-05-09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银川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银川市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银川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统筹兼顾、统一计划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监管等按照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统筹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引导资金的组织申报、汇总审核、计划安排、资金拨付、使用监督、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各园区发改部门负责申报阶段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筛选、审核、上报、管理、验收工作;监督引导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实施、日常调度、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问题项目整改。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引导服务业企业规模升级,推进服务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群化发展。
第九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银川市本级预算资金,同一年度一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该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同类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执行。
第十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新兴服务业培育发展等重点项目建设;
(二)服务业集聚区及其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企业培育,包括服务业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入规上限、上规模发展以及主辅分离和服务外包等;
(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五)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及其绩效评价,服务业有关工作培训;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组织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发改委根据服务业发展需求明确引导资金具体使用方向、支持方式和申报范围等,印发专项申报通知。
(二)单位和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资金申请单位(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各园区发改部门负责本地区引导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工作,并对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市发改委负责对申报的引导资金项目(企业)开展汇总审核、评审(或聘请专家协助评审)等工作,按程序提出资金拟分配计划。
(四)市财政局依据市发改委提供的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指标和批复绩效目标。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监管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指导市发改委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发改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组织管理等制度,不断改进引导资金使用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改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下达拨付、项目审核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企业),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引导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