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374/2025-00037 | 发文时间 | 2025-05-29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银川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银川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根据《银川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银发改规发〔202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项目由市、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服务业引导资金预算方案,提出使用计划;明确引导资金项目支持方向,印发申报通知,编制申报指南;对各地申报的项目开展审核、评审等工作,提出项目支持及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调度、绩效评价,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和验收。
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负责申报阶段本行政区域(园区)内项目审核、实地查验、筛选上报;奖励资金下达后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项目调度,开展项目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监督协调引导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项目支持类型:
(一)传统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新兴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展项目;
(三)服务业集聚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单个项目的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项目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支持范围内的土建施工、软硬件设备购置安装等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征收、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及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物业管理及水电暖费等开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拟定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及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已开展业务的经营状况良好,新成立企业具有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能力和条件;
(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已开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四)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银川市本级预算资金,同一年度一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向当地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请示。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基本情况(法人)、主营业务,近两年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企业负责人、员工人数及主要股东基本情况等。企业近两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情况。(注:项目建设和投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二)项目建设背景。项目所属行业区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对带动本领域服务业发展的作用、影响及市场分析。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或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投资完成情况、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计划、项目管理及措施等。
(四)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土地、规划、环评、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手续情况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为自有房屋或租赁的主要情况,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用途、租赁期限等。
(五)投资估算及筹措。包括项目总投资、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等。
(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
(七)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项目实施对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分析,以及项目实施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实施成效(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作用等)。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土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文件(申报项目实施地点为自有房屋或租赁的,需提供房产证或五年以上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企业经营有关文件。营业执照、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账面最新余额),经第三方审计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提供财务说明),服务业企业近两年增值税申报表,企业信誉荣誉证明等。
(四)项目实施进度的图片及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承诺书。申报企业对所报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须由企业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按照第三条职责分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发改委,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受理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申报内容是否合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
(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经营能力和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能力;
2.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3.项目在业态模式方面的创新性;
4.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核定相关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
第四章 项目确定和下达
第十三条 信用查询。对通过审核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向市发改委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由相关科室进行查核,确认项目单位无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部门会商。市发改委同科技、商务、工信、交通、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通过信用审核的项目进行查重比对,确认项目建设内容无多头申报、重复支持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议通过。根据会商结果,市发改委相关科室提出拟支持项目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经委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将审议通过的项目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发改委相关科室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下达。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发改委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项目奖励资金指标。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八条 各级发改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协调拨付引导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发改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奖励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建设资金及引导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工程进度,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建设,按时填报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和账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规范、完整。引导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单独建立账簿,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引导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报备,项目单位调整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后继续实施;
(一)项目单位发生变更,继续实施项目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变化,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
(三)项目投资规模缩减不超过20%(含)的;
(四)项目建设期限延长且延期不超过12个月的。
第二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要及时暂停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要收回补助资金:
(一)项目单位变更且不再实施的;
(二)项目因技术发展进步、市场趋势变化等原因,难以完成原定任务目标的;
(三)投资规模核减超过20%以上的;
(四)项目延期后仍未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
(五)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且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进行抽查。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下达的建设内容已全部建成;
(二)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财务决算审计;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环保(视项目情况需要)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项目建设、技术、资金使用资料按照要求归档,符合项目验收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收回全部引导资金。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定期组织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引导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示范效应等。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发改部门及时拨付引导资金,明确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及项目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引导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引导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将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调减所在辖区(园区)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规模。
(一)奖励资金下达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期未完工且未履行报审程序的;
(二)项目日常调度和绩效评价不及时,对项目单位指导不够、审核不认真、失误较多的;
(三)项目被审计、督导等发现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根据第三条职责分工,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停止拨付、收回引导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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