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调查征集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6-03   来源: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深化银川市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银川市发改委、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起草了《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6月13日前向市发改委、住建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市发改委杜欣,6888637;市住建局王泽宇18709679106。

电子邮箱:yctgfgjc2015@163.com。


附件:1.《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日





附件1:

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让招标人更好更优行使定标权,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试点推行“评定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发改法规〔2021〕67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指导规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与思路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投标活动,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中推行“评定分离”方式。必须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的施工项目,招标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为:地市级2000万元及以上,县(区、市)级1000万元及以上。对未达到必须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标准的项目,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评定分离”方式。

单项合同估算价可以理解为单一项目合同估算价(参照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审定表)。招标人应该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审定表”中的项目(施工项目)概算价值(合计)核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施工项目单项合同可以是一个合同或多个标段的单个合同共同组成(如划分标段)。“评定分离”招标标准不以每个标段的金额为依据,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使用“评定分离”。

三、评标要求

评标活动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参与投标的有效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和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5名及以上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少于5名时,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

原则上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因技术复杂等原因需要委派业主评委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原因,所派业主评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定标活动。

四、定标程序

(一)在确定定标时间后,定标工作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定标成员名单及其他需保密的定标项目信息。定标工作人员在定标前2小时通知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参加定标会议。

(二)定标成员的确定,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其他定标人员由招标人发出邀请函邀请或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评委专家库中抽取。

(三)定标成员的通知,定标工作人员在定标时间前75分钟,按照抽取的定标成员名单,电话告知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工作人员不得在通话中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

(四)定标成员接到定标通知后,不得打听、泄露任何信息给任何单位、任何人员,按照定标时间准时前往定标室。

(五)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选派一人)、招标人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如有)、述标人员(如有)进入定标室后,按规定上交手机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不得在内交流、喧哗。

(六)所有人员到齐后,由监督人员宣读《定标会议纪律》。组织定标人员签订《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承诺书》。

(七)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的概况及招标要求,以及定标原则与定标方法,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言论。

(八)定标资料的发放,经监督人员检查密封完好无损后,拆封发放给定标成员。

(九)定标成员在定标中有疑问时,可以向招标人代表进行提问,招标人应当在现场做出答复,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人和答复人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现场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定标成员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完成票决后,统一由工作人员收集、清点。

(十一)打分表收取与分数汇总,由招标人代表收取打分表并现场公示,由定标工作人员对分数进行汇总排名,由监督人员监督打分表收取与分数汇总环节。

五、定标要求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案,包括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原则、定标因素、定标办法等内容。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1名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原则上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成员可由招标人单位内部人员担任,也可由招标人邀请本领域有关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单位内部人员可以是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以及其他正式工作人员,招标人上级部门或下属部门人员等,定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单位内部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一半(向上取整)。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中标候选人定标资料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下载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或纸质打印的方式提供给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资料,不得要求投标人补充投标文件内容或重复制作投标文件。

(三)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报告

在定标会议开始前,招标人可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考察、质询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定标成员。考察报告要求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任何一家中标候选人的内容。考察内容应充分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核查中标候选人以往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有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3.投标人在招标人的项目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4.投标人在我市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履约中存在严重不诚信的行为;

5.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情况报告在定标前上报纪检组备案审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考察、质询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报告是否存在倾向性、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任何一家中标候选人的内容;审查完成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六、其他

定标原则、定标因素、定标办法、中标人公示、异议与投诉、中标人公告、重新定标或重新招标、签订合同、保障措施等要求,按照《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试点推行“评定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发改法规〔2021〕672号)执行。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定标程序,切实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履行定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定标成员”)的职责,保护定标成员的合法权力,规避定标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中标候选人诚信、公平竞争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将定标人员组成列入“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研究通过。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定标委员会成员表决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交。

第二条  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定标人员库组建、定标人员抽取、定标会议召开等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要求招标单位及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评定分离项目中,应由监督部门对现场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原则上应为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组”)。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多个招标人的,评定分离中纪检组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所在单位的纪检组。

第三条  投标单位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进行质疑、投诉。

第二章 定标人员请假制度

第四条 定标人员接到定标任务时,如果无法参加定标工作的,必须向定标委员会组长书面请假并上报纪检组。

第五条 定标人员有正常调休、年休或其他原因请假的,必须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同步上报纪检组备案。

第三章 定标结果的评价

第六条 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交。

第七条 定标结果被评价为异常的,招标人应启动相应的调查机制,对定标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将情况汇报给纪检组进行处理。

第四章 潜在风险的防范

第八条 定标人员要有高度的思想觉悟,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完成招标人赋予的权力。

第九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在未定标前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接触或者沟通,除考察、质询活动外。

第十条 严禁将招标人的定标资料、定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等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员。

第十一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有权力和义务提供定标事前、事中、事后的一些不良信息,及时反馈给定标委员会组长和纪检组。

第五章 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回避的。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规则进行定标的。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私下合谋、串联,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定标的。

第十六条 违背定标委员会成员人人平等原则,将个人意向强加他人进行定标,泄露定标过程中的信息(除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

第十七条 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定标工作人员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如定标时间、定标成员名单以及其他要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的。

第六章 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监督办法,根据主观故意程度、不良影响及损害程度等因素给予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第一次违反的,给予公开约谈、口头告诫;同年度第二次违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同年度三次(含)以上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告诫及以上问责。

(二)情节较重的,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违反的,给予通报批评;同年度第二次违反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告诫;同年度三次(含)以上的,给予降职、降级、降薪调离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解除劳动关系、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