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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银川市调整优化提升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0-06-01   来源: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作为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市域治理工作现代化,调整优化提升我市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缓解群众反映突出的“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我委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及市辖三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充分酝酿后起草了《银川市调整优化提升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联系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615日。

联 系 人:王振

联系电话:0951-6888320

电子邮箱:ycsfgwjgk@163.com


附件:银川市调整优化提升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61日    


附件:


银川市调整优化提升停车场规范管理

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提升我市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缓解群众反映突出的“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巩固提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成果,切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一高三化”目标为指导,坚持“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作为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市域治理工作现代化,切实缓解我市“停车难、乱停车”问题,进一步增强整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市各项工作在全区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作好表率,加快建设美丽新银川。

 二、基本原则

学习外地停车收费管理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按照“白天高于夜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一般交通站点高于交通枢纽”的原则制定差别化和计时累计收费标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相关责任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规范停车场管理运营,提升服务质量,树立文明城市良好形象。

三、职责任务分工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综合管理服务及政策宣传解释,积极做好辖区内停车场举报投诉答复办理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背街小巷路侧停车管理制度,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权下属国有企业统一管理运营,规范背街小巷停车管理,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缓解停车压力。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合理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制定停车分类区域范围。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工作,加强机动车违停查处力度,抓好静态交通管理平台建设和停车场标识牌规范,持续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研究制定城市主次干道路侧停车管理制度,指导市辖三区政府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背街小巷路侧停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交通委员会作用,发掘现有可利用资源,及时新增停车泊位,研究解决我市“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住建部门负责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停车场进行规范管理服务,尽快修改完善出台《银川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实施租售并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指导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制定住宅小区车位销售价格、租赁价格、管理费标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停车资源优化管理、提升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国有停车资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指导城投公司尽快对国有停车资源进行整合,统一管理运营。

城投公司负责按照规划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在公安交警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的共同指导下,对城市主次干道路侧及重要商圈范围内国有停车资源进行整合,以特许经营的形式统一管理运营,谋划建设市辖三区国有停车资源统一收费管理平台。

交通部门负责推进城乡公共交通健康发展,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与停车场建设有效衔接,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新时尚。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停车场“门前三包”工作落实,指导市辖三区政府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背街小巷路侧停车管理制度。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全市静态交通管理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对住宅小区内部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经营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收费公示牌进行规范,对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价格欺诈、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督促停车场依法依规经营。

税务部门负责停车场电子发票推广工作,逐步用电子发票替代现行纸质发票,用信息化手段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乱收费、乱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掌上办”、“集中办”审批服务原则,及时办理营业证件,确保经营者合法经营。

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按照各部门及辖区政府停车场管理职责划分,及时将群众举报投诉件转办相关部门或辖区政府并督促办理落实。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范围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以及价格明显偏高的收费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引导经营者依法合理经营,根据此实施意见实际运行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不断修改完善。

四、优化调整内容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医院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对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停车场类型进行调整划分:

1.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大型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集中地区配套停车场。

2.社会公共停车场。除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外各类社会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3.交通枢纽停车场。包括: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其它交通枢纽站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设施。河东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4.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收费装置,由市、辖区两级政府以特许经营形式授权下属国有企业统一管理运营。

5.医院停车场。包括银川市辖三区范围内各类医院设立的停车场。

6.旅游景点停车场。包括三区范围内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7.路侧停车场。包括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由公安交警部门施划的停车场,由市、辖区两级政府以特许经营形式授权下属国有企业统一管理运营。

(二)对车辆停放时段划分进行调整: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白天时段8:00(含)至22:00(),夜间时段22:00至次日8:00

其它停车场:夏季作息时间白天时段6:30(含)至19:30(),夜间时段19:30至次日6:30冬季作息时间白天时段7:00(含)至20:00(),夜间时段20:00至次日7:00。冬、夏季作息时间以自治区政府下发通知为准。

(三)对现行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科学调整。(详见附件)

五、提升服务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准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区域、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银川市静态交通管理系统平台;

3.所有计时收费停车场必须设置电子计时设备,在提供停车服务时必须提供记载车牌号、出入场时间、收费金额、收费员姓名、加盖停车场印章的计时票据;

4.不设置电子计时设备的停车场不得实行计时收费,实行按次收费,具体执行该类型停车场首小时收费标准。新建停车场不具备计时停车收费条件的不得收费;

5.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6.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7.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8.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

9.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位停车;

2.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3.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4.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5.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6.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售卖、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免费范围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

(四)对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残疾人本人驾驶在各类非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停车,可享受免费停车3小时的优惠。

(五)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七、实施范围及时间

此意见实施范围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实施时间为2020年 月  日。此前由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银川市物价局)批复的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律废止。


附件:银川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附件:

银川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单位:元/·

停车场类型

收费标准

优惠后全天24小时最高收费

白天

夜间

一、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

地上

2小时内最高5元,2小时后每30分钟最高加收1

8

25

地下及立体

2小时内最高3元,2小时后每1小时最高加收1

5

15

二、社会公共停车场

地上

2小时内3元,2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1

6

20

地下及立体

2小时内2元,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

5

10

三、交通枢纽停车场

地上

1小时内3元,1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1

8

20

地下及立体

1小时内2元,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

5

10

四、公共(益)性单位停车场

地上

2小时内2元,2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1

6

15

地下及立体

2小时内1元,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

4

10

五、医院停车场

地上

3小时内最高5元,3小时后每30分钟最高加收1

8

30

地下及立体

3小时内最高3元,3小时后每1小时最高加收1

5

15

六、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大型车辆10元;中型车辆8元;小型车辆5

七、路侧停车场

地上

2小时内3元,2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1

8

30

注:1.停车前30分钟免费,超出首次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1小时)的按30分钟(1小时)计算。

2.夜间时段停车收费,停车4个小时以内的夜间停车费半价收取,停车4个小时以上的夜间停车费全额收取。

3.大型车辆及摩托车根据车型大小以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进行倍数计费。

4.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及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向下浮动收费标准,但不可高于此标准。

5.对于同一停车场内兼有地上、地下、立体停车资源的,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可分别按各类标准收费;不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按最低标准收费。

6.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白天时段8:00(含)至22:00(),夜间时段22:00至次日8:00;其它停车场:夏季作息时间白天时段6:30(含)至19:30(),夜间时段19:30至次日6:30;冬季作息时间白天时段7:00(含)至20:00(),夜间时段20:00至次日7:00。冬、夏季作息时间以自治区政府下发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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