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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20-04-01   来源:转载于银川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规范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和法定责任,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现将《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4月30日。

联 系 人:朱佳

联系电话:0951-5555665

电子邮箱:hbylswc@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附件:1.《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制度》(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由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内容。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本市围绕国家政策调控和经济发展形势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也可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本办法及《银川市关于加强统筹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七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社会影响及资金来源分为: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及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

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项目。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项目。

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是指市级单位(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策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实施。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按阶段分为项目生成、项目决策、项目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六个环节。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投资计划职责。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绩效评估、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网信部门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市级单位(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生成

第十条项目生成依据。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依据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和规划计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生成工作。确保项目生成科学、规范、合理、高效。

第十一条项目生成内容。项目单位对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需求性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涉及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开展项目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等工作,并组织项目拟用地现状调查、征拆摸查,编制项目方案、进行方案比选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对用地、规划许可报批、设计方案报批、施工许可报批等申报事项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生成流程。

(一)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专家论证。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文本,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建议必要保障;

2.用地规划初审。项目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建设条件;

3.投资绩效评估。项目单位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形成报告,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4.资金筹措意见。项目单位要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对接,就项目资金筹措来源形成初步一致意见;

5.公众参与。项目单位应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银川政务服务网或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项目有关信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一般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重大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如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缩短期限的,应当公开予以说明。项目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重大项目除满足一般性项目生成以上4个条件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还需依规开展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程序。

1.风险评估。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城市承载、环境保护、政府债务等风险评估,形成专项报告。

2.合法性审查。项目单位应当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的项目不得提交政府决策。

(三)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生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学策划。项目单位应当积极与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取得发改部门项目辅导、符合基本申报规范并同意;

 2.取得项目代码。项目单位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

 3.完成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等前期手续。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三条 按照“成熟一批、决策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对于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单位形成设计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建立投资项目决策前联席会商机制,提升项目的科学性、严谨性、实效性。由市审批局负责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同时委托第三方和行业专家,对项目单位提请研究的项目进行的联席会商,充分听取各部门及专家意见,形成项目立项审查联席报告提交市政府。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一)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1.完成项目生成程序。项目单位开展专家论证、用地规划初审、投资绩效评估、资金筹措意见、公众参与程序。

 2.经项目会商联审。经市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形成审查意见报市政府。

 3.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项目单位按照政府决策程序,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同意,形成会议纪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筹措、项目审批等意见。

 4.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项目单位按照专题会议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重大项目在完成项目生成和联审会商程序后,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和自治区政府监督,再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分别报请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常务会、政府全会、市委常委会研究决策。

 1.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凡投资规模中超过(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形成专题报告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受监督。对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积充分采纳,对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2.市政府常务会、全委会研究决策。凡投资额超过(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投资额超过(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全委会研究决策;

 3.市委常委会研究决策。凡投资规模超过(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政府常务会或全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策。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保、审批服务及有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依据市委、市政府决策意见开展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提高项目申报质量。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文本的初审工作。项目审核期间因项目文本编制不规范、申报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审批服务部门要及时出具补正通知单,补正期间不计审批时限。项目单位要根据补正通知单的内容,按时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高效开展项目审查。市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自治区及银川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请的事项作出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统一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为立项审查、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一)立项审查阶段。主要开展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1.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项目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局提交拟选址位置示意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等材料,自然资源局对要件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研究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审批服务局提交《有关土地证明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用地预审意见等)》《规划总平面图》等要件材料,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划总平面图、土地证明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的项目,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待完善后再核发。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审批服务局提交《有关土地证明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用地预审意见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要件材料,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项目,核发申请楼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项目,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待完善后再核发。

6.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设计方案审查)。项目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局提交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设计说明等材料,自然资源局对要件材料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等进行初审,并按照项目规模分别提交局务会、专委会、政府专题会等进行研究。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经联审、公示后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自然资源局应出具修改意见,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申报。

7.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项目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包括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初步设计文本、图纸、概算书及相关附件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施工许可审批。主要开展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审批服务局提交《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文件》《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等要件材料,市审批服务局对要件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条件的项目出具《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许可证》,对材料不符的项目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2.施工许可证核发。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审批服务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开工报告》等要件材料,市审批服务局对要件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材料不符的项目出具补正告知书,在规定时限内材料补充不齐的予以退件。

(三)竣工验收审批。主要开展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1.消防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要件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要件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对材料不符的项目出具《不合格意见书》。

2.竣工规划核实备案。项目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竣工规划核实图》等要件材料,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在4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的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材料不符的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单位应当向市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预验收会议纪要》等要件材料,市人防办对要件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出具《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书》。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二十条 推行线上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办理用地、规划、设计文本、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

发改部门及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精简审批环节。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只进行建设方案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简化审批程序。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压减审批时限。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四个统一”(统一审批流程、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要求,推行并联审批、多测合一、多图联审、多评合一、多验合一、区域评估、豁免施工图审查、容缺承诺等方法,提升审批效率,压减审批时限。

 第二十四条 严控投资规模。经审批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市审批服务部门做好估算、概算审查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的预算、概算、决算全过程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的,或者建设规模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5%(含)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服务部门同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服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条件。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决策意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已经市委、市政府决策同意。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分类实施投资计划。对于经市委、市政府决策当年度可以实施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施动态管理、分批下达;对于需多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制定分年度投资计划、分步分期实施;对于当年度不能实施的项目,应列入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进入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审批服务联合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统筹使用本级财政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类资金,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年度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制定调整方案报请市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建立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建设时序安排,做好列入储备库项目的分类管理和动态更新工作。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二十九条 与财政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项目开工建设条件。项目开工应建设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四)已签署施工、监理合同;

(五)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严格项目建设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二条 严格项目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由项目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审批服务部门按规范履行变更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及时开展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四条 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通过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五条 科学开展项目评价。发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报市委、市政府。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联合协调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审批服务等部门,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等工作,督办重大项目建设进程,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重大项目高效推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统一监管体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监督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推行红黑名单及失信人联合惩戒制度;对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实行重点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手续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第三十九条加强审管互动。审批服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对审批事项、要件办理进度进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 主动接受监督。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依法公开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四)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一)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  未按照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  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法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重大项目决策实施责任追究,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银川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29日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严谨性、实效性,根据《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特制定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成立银川市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其他部门根据具体项目参与会商联审。

会商联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联系项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工作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依法、高效推进项目决策做好统筹协调、科学谋划工作,负责做好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实效性进行会商联审,提出相关意见。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负责会商联审工作,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会商联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各部门意见对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提出审查报告报市政府。

市发改委:根据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对项目建设提出政策建议;

市司法局: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提出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和调整项目资金建议。

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建设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以及用地管理方面的措施建议,协调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选址等工作。

市住建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项目行业技术分析研究和判断,并提出相关意见。

其他成员单位依据职能积极参与会商联审并提出相关意见。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银产业园、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银川军民融合产业园、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市级单位统筹协调的,列入会商联审会议统一调度。

三、会商联审程序

会商联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会商联审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一)会议前准备工作

提请会商联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完成项目生成工作。主要包括:

1.专家论证。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文本,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建议必要保障;

2.用地规划初审。项目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建设条件;

3.投资绩效评估。项目单位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形成报告,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4.绩效评估。对项目进行政府投资绩效评估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5.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完成项目公示工作;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还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完成:

6.风险评估。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城市承载、环境保护、政府债务等评估工作;

7.合法性审查。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合法性审查工作。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二)会商联审流程

会商联审流程分为:会商动议、会商踏勘、会商确定、会商预审、会商议程、会商报告及会商结果报送7个环节。

1.会商动议。项目单位将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现实需要和建设条件,对本行业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要性、资金可行性和实施阶段性进行分析,填写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申请表(详见附件1),提交会商联审办公室。

2.会商踏勘。会商联审办公室组织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会商踏勘,各部门要根据现场现状、建设需求及项目方案,填写政府投资项目现场踏勘部门意见表(详见附件2)及政府投资项目现场踏勘专家意见表(详见附件3),由项目单位汇总作为会商联审会议要件材料报会商联审办公室。

3.会商确定。会商联审办公室对提交的项目进行梳理,确定会商会议议程,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告知与会相关单位。

4.会商预审。项目单位按照会议议程将相关材料提前报送与会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进对项目行预审。需委托第三方和行业专家的参与会商项目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或要邀请行业专家,并将相关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

5.会商议程。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报告项目相关情况,与会单位、第三方及行业专家要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各部门要填写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会议部门意见表(详见附件4)第三方及行业专家要填写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会议专家意见表(详见附件5),由项目会商联审办公室汇总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审查意见报告要件材料。

6.会商报告。会商联审会议办公室综合与会单位、第三方及行业专家意见,形成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审查意见报告(详见附件6)报市政府。对项目建设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明确的项目,建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对建设条件相对成熟,资金筹措方案不明确的项目,建议列入项目储备库。

7.会商结果报送。经会商联审研究通过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将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报告等材料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决策。

四、工作机制

)建立报告销号机制。会商联审议决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抓好落实,并定期将会议议决事项进展情况向会商联审办公室报告。完成的议决事项,由项目责任单位向会商联审办公室申请销号。

)建立落实保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跟踪,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会商联审会议议决事项落到实处。会商联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具体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报会商联审办公室备案。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申请表

2.政府投资项目现场踏勘部门意见表

3.政府投资项目现场踏勘专家意见表

4.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会议部门意见表

5.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会议专家意见表

6.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审查意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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