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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银川市三区涉案暂扣车辆停车场对涉案处理结束后超期停放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9-04-12   来源:银川市发改委     

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价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使涉案暂扣车辆治理工作规范化,现向广大社会公众征求《银川市三区涉案暂扣车辆停车场对涉案处理结束后超期停放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411日―2019418日。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邮件、信件、电话、传真反馈。 

联系电话:0951-6888643   传真:0951-6888613 

电子邮箱:ycswjjsf@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

邮    编:750011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411

附件:

银川市三区涉案暂扣车辆停车场对涉案处理结束后超期停放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情况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招标宁夏鼎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负责涉案暂扣车辆保管服务。根据交通管理部门与涉案暂扣车辆停车场签定的《涉案车辆保管中心车辆看管合同》,约定停放各类交通违法,事故涉案车辆,并提供看护管理服务。涉案车辆在被扣留、扣押期间保管费用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免费。

涉案车辆在交管部门发放《车辆领取凭证》依法解除扣留、扣押后,仍不提取车辆,造成长期占用涉案暂扣车辆停放场地,保管的管理成本(场地租赁、人员工资、消防设备、设施维护费用等)明显增加,严重影响涉案车辆停放、保管工作。

二、制定依据

1、《自治区物价局 住建厅 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81):“第十六条 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

2、《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物价规发〔20181):“第十四条因交通肇事、违法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

以上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法定处理期限内,涉案暂扣车辆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费用,相关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

3、对于涉案车辆依法解除扣留、扣押,交管部门发放《车辆领取凭证》后,仍不提取的车辆。根据《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五条 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制定:(七)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涉案车辆保管中心的停车场,是通过招标确定的经营性社会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收费标准方案

1、适用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用于停放各类交通违法、事故涉案暂扣车辆,并提供看护管理服务的经营性社会停车场。

2、收费范围:根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保管服务费,其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涉案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解除扣留、扣押通知放行,车辆所有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逾期领取期间的停车保管服务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3、收费标准:两轮摩托车6/.辆,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车9/.辆。

中小型车15/.辆;大型车20/.辆,其中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30/.辆。

4、计费方式: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提取期限截止日之后的2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停放不满24小时的以一天计算。

5、相关要求:各相关涉案车辆保管中心停车场应在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登记,在服务期限到期或停业等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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