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602号
发表时间:2021-09-07   来源: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适应我区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电价执行标准

平段电价执行我区目录销售电价;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基础下浮50%。

二、峰谷时段划分

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峰谷时段,具体为:高峰 7:00-9:00 ,17:00-23:00;平段 23:00-次日7:00;谷段9:00-17:00。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的电力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即:高峰时段:8:00-12:00 18:30-22:30;低谷时段:22:30-6:30;其余时段为平段。(详见附件)

三、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我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

四、其他事项

(一)我区清洁取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3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8〕723号)执行。

(二)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目录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

上述政策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