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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岳麓高级中学住宿费标准及北京师范大学银川学校住宿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银发改发〔2020〕208号
发表时间:2020-08-26   来源: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岳麓高级中学、北京师范大学银川学校:

你学校《关于提高学生住宿费的申请》(宁岳麓校发〔2020〕7号)《北京师范大学银川学校关于我校中学生住宿费收取标准的请示》(京师银川文〔2020〕29号)及《北京师范大学银川学校关于高中国际班学费、住宿费审核的申请》(京师银川文〔2020〕39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53号)的规定,我委在生均住宿定价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学校住宿环境、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就调整宁夏岳麓高级中学住宿费标准及北京师范大学银川学校住宿费(试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宁夏岳麓高级中学住宿费标准为四人间每生每学期1400元,六人间每生每学期900元,八人间每生每学期700元;北京师范大学银川学校住宿费(试行)标准为四人间每生每学期1500元,六人间每生每学期1000元,八人间每生每学期750元。

二、允许学校根据住宿成本变化和招生情况在上述住宿收费标准基础上进行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应以减免费用或其他方式进行资助。

四、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收取的费用应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五、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在学校门户网站或收费处醒目地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学生家长的监督;同时,学校要严格落实财务定期公示制度和年终财务审计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定期对学校收费和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六、宁夏岳麓高级中学住宿费标准及北京师范大学银川学校住宿费(试行)标准自2020年秋季招生起执行,已按原标准缴纳住宿费的学生,学校不得要求其补缴差额部分;北京师范大学银川学校住宿费(试行)标准试行期2年。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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