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我区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9〕2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现将调整我市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基础上,各类各档气价都降低0.01元/m³;
居民阶梯气价各档气量不变,仍执行宁价商发[2015]75号文件规定。
3、低保户生活用气价格不做调整,执行原居民用天然气第一档销售价格;低保户壁挂炉用户冬季15方以内生活用气价格不作调整,15方以上(不含15方)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
4、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机构等生活用气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
二、调整后天然气价格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的时间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各天然气公司要在收费大厅公示天然气销售价格,要表明所销售天然气的品名、计量单位、销售价格等,同时,要保证天然气的供应,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二)要让利于民。各燃气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增值税率降低因素,将增值税率降低的好处让利于用户。
(三)要加强管理,落实到位。各燃气企业要及时调整售气系统,严格执行价格调整时间、气价标准、气价分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切实将增值税率改革的红利让利于天然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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