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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发表时间:2018-02-14   来源:银川市发改委价格监管处     

  《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于2018年1月23日至1月30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修改意见和相关建议,共收到电子邮件10封,意见主要集中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停车收费监管方面。 

  我们进行了归纳,主要意见及建议情况反馈如下: 

  一、市民反映小区停车收费的问题。 

  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降低一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放开下放部分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属于我区放开的31项价格及收费项目。因此,银川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主要依据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收取。 

  市民可以到小区物业咨询小区停车收费的相关依据,小区物业有义务向业主提供停车收费的相关依据。 

  二、市民反映已经缴纳了小区物业费,为什么还要交停车费的问题。 

  物业费是否包含停车费,以及业主是否缴纳停车费应当依据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协议确定。 

  一般来说,物业费、停车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物业费是小区业主缴纳用于物业管理维护方面的费用,停车费是有车的业主缴纳的用于泊位使用、车辆管理方面的费用。停车费应由车辆停放人承担,而不应由全体业主承担。 

  三、市民反映应当取消小区的进门费的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细则》中均已明确: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因此,进入小区的车辆不足30分钟,不得收取进门费或停放服务费。 

  四、市民反映停车场设立收费公示牌的问题。 

  银川市所有停车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场标识P牌和收费标准公示牌,公示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这些内容在《细则》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市民反映停车场收费员没有收费员证收费的问题。 

  停车场收费员证起着收费人员身份识别、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银川市各收费停车场收费员必须佩戴收费员证上岗收费。收费员无证上岗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交费。这些内容在《细则》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市民反映停车场收费人员超出停车场范围收费的问题。 

  经营性停车场都有交警部门审批的泊位数,停车场收费人员超出停车场范围进行收费的行为,就属于超范围收费。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拒绝交费。遇到停车场收费人员强制收费的,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相关票据,并采取拍照、录音等方式保存证据,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投诉。 

  七、市民建议根据银川整体情况,制定不同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 

   银川市现行的一般经营性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白天4小时以内2元,4小时以上3元,夜间每次5元,全天最高收费8元)是1997年制定的,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明显增加,停车难问题显现,迫切需要根据交通拥堵情况、泊位情况将全市停车场划分为不同区段,实行分区段、差别化停车收费管理制度。下一步,我们将在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认真研究,落实《细则》中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分时段、分地区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促进我市停车场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减少停车收费投诉,为我市群众出行停车提供更舒心、更便捷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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