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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磁共振扫描(MRI)计费及医保支付等事项的通知
银价发[2018]97号
发表时间:2018-12-21   来源:银川市发改委收费管理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社保局,各有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磁共振扫描(MRI)计费及医保支付等事项的通知》(宁医保发〔2018〕10号)要求,现就我市磁共振扫描(MRI)计费及医保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磁共振扫描(MRI)项目:磁共振平扫(0.5T以下不含0.5T) 、磁共振增强扫描(0.5T以下不含0.5T)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余项目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今后适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有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银川市2018年调整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银价发〔2018〕92号)要求,做好磁共振扫描(MRI)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三、各级价格、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人社部门要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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