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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通知
银价发[2018]60号
发表时间:2018-09-11   来源:     

各县(市)区物价、卫计局、人社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公立医疗服务价格分类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8〕16号)的精神,决定放开银川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原则及项目

  遵循“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提供特需服务”的原则,对医疗整形美容、口腔正畸(种植)、辅助生殖、特色中医、特需服务范围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我市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自治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第二批)》确定,共计5大类89个项目(附件2)。

  二、价格制定原则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二)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疗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价格应在10个工作日前在医院收费地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调价理由、调价幅度、执行日期、举报电话,并填写《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信息表》(附件2),报送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三、监督管理要求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项目规范,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说明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组合项目收费;不得釆取欺骗、诱导等方式向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做好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按价格、卫计和人社部门要求报送相关价格数据。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情况,保障患者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且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由人社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以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行为。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银川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第二批)

  2、银川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信息表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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