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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银价发〔2018〕30号
发表时间:2018-05-02   来源:     

各县(市)区物价、卫计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委《关于印发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价费发20187号)的精神,《关于印发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51号)废止,经物价、卫计部门研究,现将我市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20项,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正式收费标准见附件1。城市二级公立医院执行B类收费标准,县二级公立医院执行C类收费标准。 

  二、各医疗机构接到本通知后,严格对照医院收费等级类别规范收费标准,主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自立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服务项目、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银价发〔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备案期超过两年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正式收费标准表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4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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