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卫计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委《关于印发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价费发〔2018〕7号)的精神,《关于印发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51号)废止,经物价、卫计部门研究,现将我市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20项,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正式收费标准见附件1。城市二级公立医院执行B类收费标准,县二级公立医院执行C类收费标准。
二、各医疗机构接到本通知后,严格对照医院收费等级类别规范收费标准,主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自立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服务项目、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银价发〔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备案期超过两年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正式收费标准表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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