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卫计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生委 关于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17号)和《市物价局 市卫生和计生委 关于我市新增新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价发〔2017〕67号)的要求,我们对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试行到期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测算审核,制定了服务价格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21项,其中医技诊疗类1项,临床诊疗类20项。新开展价格项目标准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接到本通知后,严格对照医院收费等级类别规范收费标准,主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自立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附件:银川市医疗机构新开展服务价格项目正式收费标准目录(2017年11月)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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