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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新增新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价发[2017]67号
发表时间:2017-11-21   来源:     

各县(市)区物价、卫计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推进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20号)、《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生委 关于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17号)等通知规定,现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和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尚未纳入区、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文件),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鉴定)能提高诊断治疗水平、诊疗效果明显、经专家论证确需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已纳入区、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文件)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价格而医疗机构需要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申报程序、时限 

  市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直接向自治区价格、卫计主管部门申报。 

  市域内非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三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项目直接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县(市)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项目报县(市)物价部门转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报送自治区价格、卫计主管部门审核。 

  市域内非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无需进行市场准入审核,三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项目直接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县(市)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项目报县(市)物价部门转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计主管部门每个季度集中审定一次,综合考虑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规定审批制定试行价格。 

  三、申报材料 

  各公立医疗机构申报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正式书面申请;包括:新增新开展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必要性、临床应用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三)《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见附件2); 

  (四)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诊疗技术规范,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规范中文名称(含项目简称和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销企业经营许可证、专利证书等; 

  (六)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耗材、试剂等原始票据复印件(包括财务发票或购买合同、报关单及入出库单等); 

  (七)国家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八)外省市已公布价格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和自评报告; 

  (十)市级物价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对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责任分工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新开展、新增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并确定价格水平,向社会公布。 

  五、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卫计主管部门批准制定试行价格的,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内经原批准部门调整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的,予以保留,按相应政策执行。试行期满前1个月,由原申报该项目的医疗机构根据诊疗效果等试行情况,按程序申请调整或制定正式执行标准,并报送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三)(六)项规定的材料。 

  (二)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卫计主管部门批准制定试行价格的,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前1个月,由原申报该项目的医疗机构根据诊疗效果等试行情况,按程序申请调整或制定正式执行标准,并报送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三)(六)项规定的材料。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计主管部门在对该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经履行成本监审等程序制定正式的医疗服务价格。 

  六、相关要求 

  各地价格、卫计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受理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简化工作程序,加快申报审核审批。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加强对试行期项目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保证临床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 

  附件: 

  1.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2.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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