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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宁夏第四人民医院等四家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银价发〔2017〕32号
发表时间:2017-07-10   来源:     

宁夏第四人民医院、宁安医院、安康医院、民康医院: 

  为积极稳妥全面推进银川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推进省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20号)文件精神,经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研究,现对宁夏第四人民医院等四家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依据 

  1、宁政办发〔2016〕220号文件要求,除三甲医院以外的其他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均按照“属地管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不高于自治区三甲医院服务价格及体现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的原则制定,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审核备案后同步实施。 

  2、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取消以药补医,改革补偿机制,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患者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逐步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体制和机制。 

  3、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对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此次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60%,其余部分通过政府财政投入补偿、医院加强管理控潜增效消化等方式予以补偿。 

  二、调整范围 

  宁夏第四人民医院、宁夏宁安医院、宁夏公安厅安康医院、宁夏民政厅民康医院四家公立医院。 

  三、调整内容 

  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降低CT、核磁项目检查费(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1、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协调配合,加强具体指导,做好政策调整后的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公立医院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各个方面的反应,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沟通报告。 

  2、各医院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主动调整收入结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同时各精神病专科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按床日付费”要求。加强医护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费用清单”制度,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医患双方的理解、配合与支持,营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良好环境。 

  3、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医院要加强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定期向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数据,及时将执行中的问题向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反映。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第四人民医院等四家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明细表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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