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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卫计发[2017]219号
发表时间:2017-07-11   来源: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物价局、人社局、各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关于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宁价费发〔20137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245号)和《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银价发〔20114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C类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辖区各村卫生室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C类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优先顺序为宁价费发〔20137号、宁价费发〔2007245号、宁价费发〔2005169号。 

  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的计费内容由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和药事服务成本组成,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次8元,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签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由医保基金支付7元,个人负担1元。各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开展输液服务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次5元,对于不能开展输液服务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次4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签约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个人负担1元,剩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各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由个人负担。 

  三、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年次均处方费用及单次处方限价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单次处方费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不得超过3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不超过60元。普通门诊年次均处方费用社区卫生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不得超过15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30元。单次处方及年次均处方费用限额均含一般诊疗费。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居民普通门诊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年次均处方费用额度超出规定限额的,应在结算中予以扣除。居民自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不受单次处方和次均处方费用限价。 

  四、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范进行服务,规范中要求的免费检查项目不得收取费用,超过服务范围和服务频次的,按照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进行收费。 

  五、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及医保支付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不得重复收费,不得擅自增设项目、分解项目、提高标准乱收费。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谁服务、谁公示”的原则,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接受患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各县(市)区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指导,采取措施切实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认真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及支付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银川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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