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发展改革工作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价发[2017]41号
发表时间:2017-08-15   来源:     

各县(市)区物价、卫计局、人社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自治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确定,共计5大类65个项目(附件1)。今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将根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和市场竞争等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在调价前10个工作日公示,填写《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信息表》(附件2),报送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单独公示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保障患者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项目规范,并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除外内容”中列明的医用耗材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单独收取费用,否则不得另行收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须按规定程序申报,由自治区统一立项公布后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计、人社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及时掌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附件: 

  1、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33号) 

  2、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信息表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