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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5-09   来源:     

三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银川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58号)、《自治区物价局 住建厅关于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价综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规范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如下:

1、准物业小区为0.40元/㎡·月;

2、一级服务小区为0.60元/㎡·月;

3、二级服务小区为0.80元/㎡·月。

二、建立收费标准与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机制。按照“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银房发〔2009〕120号)文件规定上报物业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新闻媒体发布予以公示。

三、建立物业服务价格和服务成本联动机制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住建厅关于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物业服务价格和服务成本联动机制,今后每三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由银川市物价局、住建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四、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与辖区物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代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准物业小区收费标准,待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后,根据服务等级再确定收费标准。

五、完善收费和服务等级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对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量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共有收益收支情况、价格举报电话和物业管理举报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约束机制,控制人员,加大物业费收缴力度,努力降低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账册,建立成本核算机制,为今后物业费成本审核提供依据,不建立账本的,停止其收费。

七、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服务收费诚信体系建设。各区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行物业诚信收费建设,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收取、所有收费是否做到明码标价或公示、是否诚信开支等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积极倡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信收费意识。

八、强化市场价格价格监督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物业收费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妥善处理业主的诉求,及时化解收费矛盾,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九、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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