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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发表时间:2018-09-07   来源: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在促进我区投资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和撬动社会资本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政府投资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度,同时参考江苏、湖南等省做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对于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将进一步规范有关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对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管理工作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简述

《办法》共计20条,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是确定了支持领域。《办法》明确,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社会和经济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对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融合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政权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配套资金等;二是确定了安排原则。《办法》明确,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的资金分配不按固定比例切块,而是以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项目成熟度、合理工期和统筹投资规模等情况进行安排。三是确定了申报程序。《办法》明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征集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自治区各厅局、区直项目单位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也可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主动报送,申请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

(二)明确了审定权限和程序。《办法》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发展改革委党组研究通过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预算内统筹投资计划,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分批次下达具体投资计划。同时,因工作需要和纳入预算的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原则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对年度计划作适度调整,具体包括追加列入项目以及对已有项目增加、减少、停止安排统筹投资。

(三)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办法》明确,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统筹投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统筹投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除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外,还将采取措施核减、收回、停止拨付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纳入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法律责任。

(四)强化了与财政部门的协同配合。《办法》明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自治区财政厅加强沟通衔接,发展改革委在下达具体计划时,同步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做好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督促统筹投资补助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预算法》及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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