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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解读——《禁毒法》的主要内容
发表时间:2017-10-10   来源: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禁毒法》第一次将我国新时期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组织机构写入法律;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各部门、各组织和公民的禁毒宣传教育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对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规定;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种戒毒措施进行了注重人性化与提高戒毒效果并重的整合;以专章规定将禁毒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义务法律化,并将分享犯罪所得资产写入法律;加大了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鉴于《禁毒法》已经全面规范了有关禁毒工作各方面的内容,因此,本法生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以下对《禁毒法》的主要内容及起草、审议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作简要阐述,以便于理解其法律规定:

(一)再次明确了毒品的定义

制定《禁毒法》,首先要说明什么是毒品。毒品,汉语中特有的专有名词,国际社会正式文件中称之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法》中所称的毒品,实质上就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国务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毒品的定义沿用了《刑法》中的规定。在第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两重性,依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等用途的,如果统称为毒品,不利于区分治病与吸毒之间的界限。因此,在原毒品定义后面增加了但书条款:“但是,依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等用途的除外。”“但书”条款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时没有获得与会常委的一致认可,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其删去,其理由是不符合国际惯例,毒品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因为其成瘾性才进行管制的,无论是合法用途或非法用途都没有改变其自身的性质,即使是合法的使用也需要进行管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按照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2007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家实行管制的麻醉药品共123种,精神药品共132种,其中我国用于医疗目的生产使用的品种分别为24种和40种,如规定这些品种可以除外,会造成对这些品种不受管制的误解,将违背我国加入的国际禁毒公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进行国际管制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禁毒法》的立法精神。因此,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表决的草案稿中删去了但书规定,毒品的定义与刑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需要,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一款“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

(二)将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法定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的要求,《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禁毒法》还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务院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三至第六条)

(三)明确禁毒宣传教育职责

禁毒工作预防为本。广泛深入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危害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对禁毒宣传教育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禁毒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这就明确了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是“国家”。由国家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广大公民的广泛参与下,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三是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和防范职责。

(四)加强毒品管制

《禁毒法》第三章专门就毒品管制作了规定,具体包括毒品原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建立相关的许可、查验制度;对流入非法渠道进行查处;对非法传授制毒方法查处;授权有关部门在相关场所查缉走私、贩卖、运输的毒品;娱乐场所的禁毒责任;查获毒品和涉案财物的收缴及处理,涉毒资金的反洗钱调查;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等内容,对于毒品管制方面的内容,目前有多部行政法规,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禁毒法》作为这些行政法规的上位法,对其相关规定进行了统筹整合,进一步明确对毒品管制的各项必要措施。除此之外,《禁毒法》在毒品管制方面还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并且为禁毒工作所必需的一些经验、做法吸收入法律,如: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又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为切断毒品犯罪的经济锁链,第二十九条专门就禁毒反洗钱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全面、动态地了解毒情,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五)整合、创新戒毒措施

吸毒不但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难度最大、成果最难巩固的环节。《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戒毒措施”一章,对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了戒毒工作中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只有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才能萎缩毒品非法消费市场,禁毒工作才能收到实效。

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三重属性,温家宝总理在视察武汉、昆明强制戒毒所量,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三重性做过明确表述。以此为立足点,《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同时根据我国目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多样化的趋势和近年来的戒毒经验,采取多种方式、不同层次的戒毒方式,形成了一整套兼顾吸毒人员基本权利和长期戒毒效果的模式:首先是建立检测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以及强制检测。其次是建立登记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三是实行社区戒毒制度,规定了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接受期限3年的社区戒毒,吸毒人员也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第四是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具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授权国务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五是实行社区康复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同时建立戒毒康复场所制度,规定了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人员自愿康复。

(六)推动禁毒国际合作

毒品问题是全球性的社会顽疾,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联合国统计,毒品贩运已涉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毒品消费问题;全球每年毒品交易额达8000亿美元以上,相当于世界贸易额的确13%;全球吸毒人数近2.2亿,每年有10万人因吸毒死亡、1000万人因吸毒丧失劳动能力。近年来,虽然各国禁毒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国际合作范围日益扩大,但国际毒品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各国都普遍认识到,禁毒斗争事关人类的生死存亡,毒品危害是全人类的公敌,无论是生产国、过境国、消费国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都必须高度重视禁毒工作,防微杜渐,更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因此《禁毒法》专章规定了禁毒国际合作,主要内容包括:禁毒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国家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的代表和组织机关;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戒毒执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分享通过禁毒国际合作查获的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等财物;对外发展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及替代产业,等等。总体来看,通过这些规定,授权国家禁毒委员会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提高国际合作的实效。

(七)严格法律责任

《禁毒法》第六章是关于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查处涉及毒品犯罪活动中其他人的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责任;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的法律责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娱乐场所相关人员涉毒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对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处罚;违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等。这些规定多数是援引性规定,一般规定为: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主要是对这些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予以强调,并使之更加系统;但也增加了相关的新内容:一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原来对于这两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不好处理。因此,禁毒法对其作了专门规定。二是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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