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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解读——制定《禁毒法》的必要性
发表时间:2017-10-10   来源: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党和国家对此一贯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加强,并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国际国内毒品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毒品危害影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影响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顺利实现。禁毒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和方针,从解放初期的禁毒运动到新时期的禁毒斗争,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适应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求。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禁毒法》是开展禁毒斗争的迫切需要。

(一)制定《禁毒法》是应对严峻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的需要。

毒品问题是困扰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对中华民族而言,毒品祸害更是心头永远难以平复之痛。灾难深重的中国近代史,就是以中国人民反对英帝国主义鸦片贸易而引发的鸦片战争为开端的。曾给中华民族造成深重的灾难与屈辱的毒祸,是导致近代中国民族素质减弱、巨额财富流失和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罪恶根源。因此,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历来为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新中国建立以后,针对危害中华民族一个多世纪的毒品问题,发动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禁毒运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2月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自1950年2月到1952年12月,历时两年十个月,禁毒运动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数以千万计的中国烟民,彻底戒除了毒瘾,成为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代新人,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肃清了鸦片的种植、毒品的制造,以及贩毒吸毒现象。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始,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以及毗邻“金三角”和“金星月”毒源地的特殊地理位置,境外毒品向我境内渗透不断加剧,加之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的毒品问题又沉渣再起,从境外毒品过境贩运到境内出现毒品消费,从毒品消费市场逐渐扩大到境内出现制造问题,进而发展蔓延,再次成为祸国殃民的严重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再次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了禁毒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些地方毒品问题严重的局面得到了初步扭转,一些突出的毒品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发展蔓延的势头得到了初步的控制。但是,由于国际、国内、地缘以及历史、政治、经济等诸多复杂原因,我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仍很严重,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二)制定《禁毒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法律体系的需要。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订,在吸收、保留《关于禁毒的决定》重要内容的基础上,对毒品犯罪的法律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毒品犯罪种类,确保各种毒品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禁毒刑事立法得到进一步加强。1995年1月和2005年8月,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非法种植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方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部分关于禁毒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这些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施行,对于依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禁毒工作的不断深入,使得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统领禁毒工作全局的禁毒基本法律越来越必要和迫切。首先,制定《禁毒法》有助于禁毒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系统化、有助于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其次,长期以来我国禁毒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最后,制定《禁毒法》也是禁毒法律体系自身不断完善的需要。

(三)制定《禁毒法》是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需要。

目前,我国已加入了联合国《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以下简称《1961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1971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1988年公约》)等禁毒国际公约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禁毒协议或协定。在这些禁毒公约和协议中,对缔约国的禁毒立法得出了许多域内适用的具体要求和建议,但是还没有完全体现在我国法律中,影响了我国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义务,也影响到国际禁毒合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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