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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0907095701964 发文时间 2018-09-07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18〕3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和

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是指列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编制和下达投资计划,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使用方式包括中央项目资金配套、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投资补助、贴息等。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投资决策部署、自治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社会和经济领域,主要包括:

(一)水利、城乡公共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农业等公益性项目

(三)推进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融合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服务于经济运行、项目投资的信息化平台等项目;

(五)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我区项目,明确需要由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

(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八)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需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承担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对上述领域的资金分配不按固定比例切块,而是以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项目成熟度、合理工期和统筹投资规模等情况进行安排。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各厅局、区直项目单位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征集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自治区各厅局、区直项目单位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征集本地区本领域的相关项目并进行预审,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动报送,申请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

第七条 自治区各厅局、区直项目单位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的,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得违规增加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

(一)申请的资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向;

(二)对基本建设项目,需符合相关行业要求和建设规范、符合自治区重大专项规划管理有关要求,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手续)落实,项目已经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对前期工作经费,须立足于基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研究成果能够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各地各单位提交的预算内统筹投资资金申请报告,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年度预算内统筹投资规模等因素,统筹研究、编制预算内统筹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发展改革委研究通过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的沟通衔接,并做好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工程建设进度,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分批次下达具体投资计划。计划下达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分批次具体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下达具体投资计划时,可以对年度计划作适度调整:

(一)未列入年度计划方案,但因实际需要追加列入项目的;

(二)已列入年度计划方案的项目,但因实际进展情况需要增加、减少或停止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的。

第十三条 使用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具体投资计划下达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进行建设,未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擅自调整。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对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将相应情况纳入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具体投资计划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并获得批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建设实施的;

(五)拒不接受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补助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预算法》及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农业领域的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安排暂时按照现有职责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待机构改革明确职责分工后再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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