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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70829152011529 发文时间 2017-08-2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银川市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和价格备案管理的规范意见
关于银川市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和价格备案管理的规范意见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民办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2]77号)等文件的规定,为促进我市民办学前教育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和收费备案管理。特下发本规范意见,请各县(区)三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幼儿园遵照执行。 

一、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在制定价格时,应按照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办学条件和提供服务质量要求确定一个合理、完整的价格,做到质价相符。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降低办园条件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制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应以整学年为一个调整周期,学期中间不得进行价格调整,并且处理好老生和新生不同收费标准的矛盾,在《收费价格公示牌》中予以标注。

四、幼儿园在调整收费价格备案时,要按价值规律办事。要充分考虑成本变动对收费价格的影响,在充分听取家长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考虑到社会总体物价水平。同时,要考虑到幼儿园长远发展和社会及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五、民办幼儿园需要进行收费标准备案的,应在学年结束前2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幼儿园收费请示》,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的事项及理由(以具体的数字说明)、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㈡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㈢《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明细表》,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应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㈣《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公示表中应将所有收费和服务内容全部在表予以公示。表中没有公示的收费一律不准收取,并严格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六、幼儿园应将报送《幼儿园收费价格公示牌》在幼儿园显著位置公示15天,充分听取广大家长的意见,将《幼儿园收费价格公示牌》和家长意见一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备案的内容通过《幼儿园收费价格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公布幼儿园和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实行属地管理,需要进行收费标准备案的,应向本辖区内县(市)区价格主管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九、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十、本《规范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教育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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