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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70829151903670 发文时间 2017-08-2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价员和收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价员和收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体系,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高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收费员队伍素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确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物价员和收费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物价员和收费员管理办法

 

2010年5月4日

  

银川市物价员和收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体系,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确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实施收费的单位。  

第三条 物价员、收费员是指在价格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价格管理或收费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价员、收费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本单位的价格管理或收费工作,配备专、兼职物价员、收费员,明确物价员、收费员工作职责,发挥物价员、收费员在价格决策和依法治价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物价员和收费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政治素养,遵纪守法,能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㈡熟悉相关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具有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   

㈢身体健康,热心价格和收费工作;   

㈣积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价格法规和价格知识培训。  

第七条 物价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争创价格诚信单位;  

㈡做好本单位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调定价前的成本测算、方案草拟等基础工作,真实、准确记录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办理申报、备案、审批等手续;  

㈢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做好价格调研,采集、整理市场价格信息,监督实施价格决策,配合价格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㈣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本单位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决策提出建议;  

㈤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协助解决本单位与消费者的价格纠纷;  

㈥抵制市场营销活动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越权定价、各种乱摊派和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的乱收费现象,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㈦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运行动态,反馈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收费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收费;   

㈡实施收费时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佩戴收费员胸牌,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㈢填写收费票据须写清收费项目、标准、计量单位、数量、金额,并在票据上签章;  

㈣对持有《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登记;  

㈤落实本单位收费公示制度;  

㈥做好本单位收费成本测算等基础工作,承担收费项目、标准制定或调整的申报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申领、年审及变更手续,做好收费业务统计工作;  

㈦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反馈收费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申领《物价员证》、《收费员证》必须是本单位从事物价、收费的专兼职人员,其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者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物价员证》、《收费员证》。  

第十条 《物价员证》、《收费员证》丢失或损坏的,所在单位应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书面做出丢失、损坏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物价员、收费员调离岗位,其所在单位应将《物价员证》、《收费员证》收回并交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在物价、收费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物价员、收费员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其所在单位有乱涨价、乱收费现象的物价员、收费员,由发证机关将证件收回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价员证》和《收费员证》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价员、收费员工作联系制度,保持经常性的业务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传达价格、收费政策,适时召开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价员、收费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学习价格政策、价格法规、成本核算、价格管理等知识;在重大价格政策或重大价格项目出台时,应当及时对物价员、收费员进行专项政策宣传、培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员、收费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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