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20170329113833400 发文时间 2017-03-2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528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 11 4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PPP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是指政府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运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

    第四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引导、有效监管的原则,可安排用于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也可用于已确定采用 PPP模式实施、但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前期工作资金缺口的项目。

                   第二章 安排程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PPP模式推广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综合考虑各地推进PPP模式的制度基础和政策环境、PPP项目签约率、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各地财政困难情况等,确定前期工作专项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切块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根据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经审核后将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对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规划、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引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PPP项目,安排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其余部分资金由地方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必须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规定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对未获批准等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核销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同时,对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要详细说明原因和已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无法实施后结余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安排用于其他PPP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第二年3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结报告包括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安排的具体项目与补助资金数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结果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质量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稽察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没有按照申报材料中的时限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要限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限期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或年度内多次核销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经核实后,立即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该地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3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各地要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涵盖范围,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完备,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满足多样化居住需求。

    二、尽快编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当地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为安排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奠定基础。各地要根据保障房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对三年滚动计划进行调整。

    三年滚动计划中,既要包括为在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也要包括为拟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各地还要对已经建成的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纳入三年滚动计划。

    三、切实推进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要督促和支持项目单位尽快开展前期工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为项目及早开工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管好用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到各省(区、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各省(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

    1、各省(区、市)当年和上一年度保障房建设任务;

    2、各省(区、市)资金筹措能力;

    3、不同类型保障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困难程度;

    4、已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各省(区、市)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1、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对保障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对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可按保障房建筑面积占比分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要按照确保保障房建成后正常居住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财政困难地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场)、垦区,以及困难企业特别是独立 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城市的企业棚改配套设施项目,要给予适当倾斜。对已竣工或当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

    3、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政府集中购置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棚改货币化安置量大、公租房长期租赁和购买量大的市县,可重点安排已建成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对投资计划执行慢、审计稽察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

    2、已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3、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确保年内开工建设。

    五、多渠道筹措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积极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定企业发债门槛,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积极支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要加强与开发性金融政策衔接,扩大“债贷组合”试点范围,优化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设置债券期限和还本付息方式。

   (三)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加大贷款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专项建设基金予以支持。

   (四)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各地要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承接棚改任务。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完善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

    六、加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执行监管

   (一)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提前做好项目筛选工作,在上年底前初步确定当年拟支持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名单,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收到切块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按规定时限要求下达投资计划。要加强项目建设进度调度,按时上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联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三年滚动计划、建设内容明确、投资概算真实,杜绝无关建设内容“搭车”申报投资、套取资金。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开工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对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要督促整改。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分解、项目落地实施、配套资金保障、工程管理质量、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 12 17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