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20161102103750240 发文时间 2016-11-02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银川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5〕99号)要求,为了加快推进我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双公示”工作既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打造诚信政府的主要内容,也是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精心组织,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双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要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公示各部门、各地区梳理确定需要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双公示”涉及信息的范围、要素及具体要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示范围。

“双公示”涉及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范围为2015年市政府公布的市直部门权力清单中,凡涉及实施主体为市直机关,权力类别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所有事项。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应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

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链接到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没有门户网站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双公示”工作实行时间

市政府各部门“双公示”工作于2015年12月21日起启动,各单位需将从2015年12月1日起做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示。并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首批单位的“双公示”工作,其他单位按照增加批次及规定的时间完成“双公示”工作(见银政办发〔2015〕221号附件2市直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增加批次及完成时间表),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于2016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双公示”工作。

六、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落实“双公示”工作,必须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市“双公示”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联系科室具体协调推进工作;市电子政务办(电话:6888267)作为向“中国·宁夏”上传“双公示”信息的推送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部门应由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负责人,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由分管领导作为负责人,并明确具体牵头部门和专人负责推进“双公示”工作。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双公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并连同确定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人名单于12月28日之前抄送市发改委信用办(电话:6888090)。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工作推进机制,通过“双公示”工作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透明化。

七、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门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市发改委将会同电子政务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双公示”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政府。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