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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0208115728908 发文时间 2018-02-08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加强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保障在线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是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涉密项目审批事项均应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受理、办理和监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等。

第四条在线平台由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和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监管系统)组成。网上办事大厅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项目、查询办理情况、查阅办事指南、了解政策信息的统一窗口。审批监管系统全区各级政府部门开展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电子监察、日常监管、大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第五条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分别受理办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其中: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登录中央平台进行申报并获取项目代码;地方政府权限内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均通过宁夏在线平台申报并获取项目代码。宁夏在线平台与中央平台通过政务外网对接并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六条在线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在线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互抄互告、信息公开、协同监管的投资项目“不见面审批”和在线监管工作新模式。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凡属涉密的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受理办理项目申请人应直接前往相关审批部门指定受理机构办理。要求项目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中,凡属涉密文件(图件)均不得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交、传送项目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涉密文件(图件)送达相应审批部门指定受理机构。

第二章在线平台工作体系

第八条线平台自治区委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建设。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按照部门对口、垂直牵头的原则,分别负责汇总编制本系统部门审批事项在线审批需求,包括审批事项清单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清单及示范文本、中介服务事项等,作为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开展平台建设工作的基础。

第九条在线平台运行管理工作体系由综合协调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和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是在线平台建设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规范运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是在线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在线平台应用管理部门实施绩效管理,收集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平台更新、调整和完善意见会同监察部门受理办理对自治区应用管理部门的相关投诉。各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是本级在线审批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法定职责通过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事项、实施项目监管以及通过在线平台归集项目有关信息的部门是在线平台的应用管理部门,包括各级审批部门、项目监管部门、统计部门等。负责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审批、监管等职能,制定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在线申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审批部门根据审批业务实际分别设立部门管理员、审批管理员和审批员三类在线审批业务岗位,协同办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事项

(一)部门管理员。审批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担任。负责在线接收、分办审批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协调督促本部门内设审批机构及时受理办理、办结,向项目单位转发在线审批相关电子文书,承办与公众互动交流有关工作。审批事项办结后,负责审核、汇总审批事项电子及纸质档案并移交归档

(二)审批管理员。由审批部门分管项目审批工作的领导或内设审批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对本部门审批申请事项进行复审、提出办理意见并指定审批员具体承办,指导审批员按时受理办理、办结

(三)审批员。由审批部门内设审批机构在编公务人员担任。负责依据法定职责、相关法规、标准在线审批有关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协助、配合部门管理员开展与公众互动交流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信息中心在线平台的建设运维部门。负责在线平台系统建设及技术维护,组织地方平台与中央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制定在线平台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管理在线平台电子档案库数据等。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四条项目码。各类投资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用于项目全过程信息共享、进度查询、在线监督、数据统计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全部通过项目代码汇集。在线平台执行全国统一的项目代码编码规则

第十五条  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平台宁夏在线平台赋码。

第十六条 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十七条应用管理部门应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应首先核验项目代码。非涉密项目未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并获取代码的,各级审批部门不得受理其申请审批事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申请,不予安排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涉密项目由各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按管理权限进行人工赋码。

第四章在线审批流程及规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线申报流程:

(一)用户注册。通过互联网进入“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主页,完成“用户注册”,取得有效用户身份并设置登录密码

(二)获取项目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用户空间,选择项目管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代码。

(三)事项申报。选择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查看办事指南,按照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完成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申报。

(四)互动交流。在用户空间选择已完成事项申报的项目,实时获取审批事项办理进度信息,查看审批部门发出的有关通知。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项目单位应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修改完善申请材料并重新上传。

获取批文。申报事项办结后,项目单位通过用户空间查阅下载批复文件,并对该审批部门的服务进行评价

(六)批复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单位应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告知相关审批部门。

(七)进度申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动态信息。

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企业应当在线报备项目开工信息;开工后,企业应当于建设工期内每年的6月和12月,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信息。

政府投资项目自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次月起,至完成竣工验收止,项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在线报备项目进度信息。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在线审批流程

(一)容缺预审查。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但前置审批尚未办结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审批部门开展审查的,该审批部门当依据项目单位申请提前介入,对申请文件进行预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咨询论证、公示等工作,指导项目单位进行材料补正,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预审查补正通知不视作违反一次性告知要求的行为,预审查时间不计受理、办理时限。

事项受理。申材料及前置审批要件齐全的,审批部门当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的标准为:申请材料名称与内容相符、章节要素齐全、符合标准格式或规范文本要求,编制文本的中介机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项目代码能够通过在线平台核验。经审查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注明项目代码及受理时间。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审批监管系统对该事项办理开始计时。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或项目代码未通过在线平台核验的审批部门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一次性明确告知项目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要求。项目单位应按照补正要求补充、修改申请材料并重新上传项目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受理、办理时限。

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办理条件或规定的,审批部门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初审办理。审批事项涉及项目所在地利益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责,需要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审批部门应通过审批监管系统发起初审流程,并将初审所需材料分发给初审部门。初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监管系统出具初审文件。

(四)事项办理。审批事项受理后,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办理进度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

(五)特别程序。本办法所指特别程序是: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中,依据相关法规需要履行的批前公示听证、咨询、论证、现场核查等程序。需要履行特别程序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项目单位启动特别程序通知。实施特别程序的时限不计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特别程序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单位应根据特别程序的结论性意见修改相关报告文本并重新上传,审批部门收到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并通过审查,特别程序终止。项目单位修改报告文本的时间不计特别程序时限。

(六)事项办结。审批部门完成所受理事项的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后,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录入审批文件的发文字号、标题等相关信息,上传PDF格式其他指定格式的电子版审批文件,供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下载、查阅,并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单位发出办结通知审批监管系统对该事项办理计时结束。

(七)纸质文件送达及归档。审批事项办结后,项目单位需要审批文件原件的,可要求审批部门通过政务快递方式送达,或向审批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索取审批部门应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审批系统自行打印相关审批申请文件并归档

(八)项目实施情况监测。审批部门、项目监管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录入审批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基本信息填写并发起审批事项办理申请后,审批监管系统应向各应用管理部门发出办理项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已申请审批事项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应用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公告项目信息,主动介入服务,引导项目单位做好后续审批事项在线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请事项做出的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不予批准)决定,均应通过审批监管系统公告其他应用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批监管系统对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红黄灯预警制度。对距审批承诺办结时限48小时尚未办结的事项给予黄灯提示,对超过审批承诺办结时限的事项给予红灯警示。系统自动记录审批部门的红、黄灯办件信息,作为在线审批绩效考核依据。

第五章绩效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线审批工作绩效监督各级在线审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批监管系统自动记录并每月汇总各审批部门的在线审批数据信息,作为在线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绩效考核的依据:

(一)在线审批办件数量

包括考核期内项目单位申报审批事项数量、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数量、办结审批事项数量。

(二)按时办结率

按时办结率=考核期内按时办结事项数/考核期内已办结事项数

(三)平均办理时间

平均办理时间=考核期内办结事项实用天数合计/考核期内已办结事项总数

(四)服务对象满意度

非常满意率=考核期内非常满意评价数/考核期内服务对象给予评价意见总数

满意率=考核期内满意评价数/考核期内服务对象给予评价意见总数

基本满意率=考核期内基本满意评价数/考核期内服务对象给予评价意见总数

不满意率=考核期内不满意评价数/考核期内服务对象给予评价意见总数

(五)投诉率及投诉回复率

投诉率=考核期内服务对象投诉件数/考核期内服务对象申报事项总数

投诉回复率=考核期内回复投诉的件数/考核期内服务对象投诉总件数

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审批监管系统提供的绩效考核数据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在线审批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二十六条 在线审批绩效考核数据的运用,由各级在线审批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地实际另行制订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在线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在线平台收到的投诉,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被投诉部门。被投诉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整改结果回复意见由在线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在线平台回复投诉人。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线审批档案管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自治区档案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一)电子档案管理。在线平台设置电子档案库,收集、存储在线审批所有办结项目(事项)的电子文件档案。电子档案库向各级应用管理部门开放,并与档案主管部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接。

(二)纸质档案管理。在线审批项目纸质文本档案复核、归集、整理及移交等由各审批部门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纸质文本档案归集可以由审批部门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相关审批申请文件,与审批文件原件一并进行归档。

第七章 运行保障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建设运维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稳定、可靠运行,并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经费保障。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数据接口规范。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统一制定在线审批相关信息数据交换技术规范,作为与各地、各部门办公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在线审批事项变更。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应根据各审批部门编制职责调整、法规规章修定等情况,及时组织更新在线平台软件,对在线审批事项进行变更。在线批事项变更包括在线审批事项的取消、增加、合并及名称变更、流程变更、申请材料变更、设定依据变更、中介服务事项变更等。在线审批事项变更程序为:

(一)自治区各审批部门向综合协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征求自治区编办意见后,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进行更。

(二)各市、县(区)审批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征求本级编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本级政府报在线平台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进行更。

第三十三条 用户权限管理。为依法维护项目单位合法权益,保障在线平台安全运行,在线平台对各级各类用户实行权限管理。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各级应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配置不同权限的专用数字证书钥匙,各部门公务人员凭数字证书钥匙登录审批监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各部门公务人员首次登录审批监管系统时,应首先完成本人身份信息注册。数字证书钥匙与持有人在线注册的身份信息相对应,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在本部门领导监督下移交数字证书钥匙数字证书钥匙如有遗失,相关部门须及时申请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予以销号和补发。

第三十四条 网络安全管理。在线平台各类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电子政务网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在线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及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危害在线平台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及其当事人,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应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应建立访问控制与授权管理、信息审计跟踪、应用系统故障处理机制,采取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在线平台应用管理部门应配合建设运维部门,及时解决在线平台运行中出现的各类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第三十五条 数据安全管理。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应定期维护和管理平台数据库,监控数据库的运行使用情况,定期备份数据库,发现并及时解决数据库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数据库正常工作制定数据灾难恢复方案,一旦出现重大灾难、灾害,造成数据丢失,应及时从数据备份中恢复数据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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