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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61102103956861 发文时间 2016-11-02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银川市发改委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银川市发改委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价格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针对价格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在价格监督领域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行使价格法律法规,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四条 银川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全市价格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开展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为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每年安排1次,经常性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六条  开展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应根据实际,事先制定方案。监督检查活动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工作重点以及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解决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价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的办案程序;

(三)价格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价格行政处罚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五)价格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和管理是否规范;

(六)是否及时受理和查处价格投诉和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对价格行政执法单位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

(六)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九条 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具备价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责令其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

(三)作出价格行政处罚不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责令其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

(四)价格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五)在举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通报批评。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涉嫌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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